(2013)通中商初字第03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徐州兰花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徐州兰花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市大东煤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初字第0393-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负责人张静,该行行长。被告徐州兰花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乔晋平。被告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法定代表人李晋文。被告启东市大东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王秀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诉被告徐州兰花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市大东煤焦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徐州兰花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启东市大东煤焦化有限公司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州兰花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启东市大东煤焦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志祥审 判 员 杨新祥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