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l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郑传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l26号郑传能:你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红中刑初字第l5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37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你与原审被告人李刀香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意非法组织越南籍人偷越国(边)境到中国境内打工,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你的犯罪事实有同案被告人李刀香的供述,多名非法偷越国(边)境到山东打工的越南籍工人的证词等证据证实。因此,你关于原判部分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根据你们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次数以及认罪态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