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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9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刘丽红、林茑茑与漳州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红,林莺莺,漳州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9388号原告:刘丽红,女,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林莺莺,女,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漳州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再旺。委托代理人:张慧芳,女,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刘丽红、原告林莺莺与被告漳州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被讼争的房屋经本院查询漳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心,得知该大学西路中段南侧、规划博学路西侧翰城一品6幢402室房屋已于2013年8月9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司法保全,故该房屋现在无法进行权属变更,(2013)漳芗人调字第5065号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属变更情况本院无法予以确认。现两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红、原告林莺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丽红、原告林莺莺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