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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孔维与张团结、张大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668号原告:孔维一,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团结,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大战,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维一诉被告张团结、张大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孔维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维一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端平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