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孔维与张团结、张大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668号原告:孔维一,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团结,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大战,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维一诉被告张团结、张大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孔维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维一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端平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