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董雪增诉杨伟、杨丽娜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雪增,杨伟,杨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保字第93号申请人董雪增,男,1966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杨伟,男,1991年06月0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H58**号小型轿车司机。被申请人杨丽娜,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H58**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1月12日11时40分许,杨伟驾驶杨丽娜所有的鲁RH58**号小型轿车沿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明县五四路与黄河路十字路口处时,与沿五四路由东向西董雪增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董雪增受伤。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杨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董雪增不承担事故责任。申请人董雪镇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杨伟驾驶杨丽娜所有的鲁RH58**号小型轿车,申请人以现金1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雪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伟驾驶杨丽娜所有的鲁RH58**号小型轿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