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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广联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永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广联不锈钢有限公司,武汉市永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16号原告武汉广联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发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新权、于维维,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永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广联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永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广联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市永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永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广联不锈钢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市永隆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广联不锈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广联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