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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57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钱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5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钱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伍贤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