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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均与被告南部县东坝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均,南部县东坝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周玉均。委托代理人吴存弟,南部县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部县东坝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沈小勇,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杜黎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均诉被告南部县东坝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均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均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周玉均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谈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