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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013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凌继红与解健钧、解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继红,解健钧,解源,刘益珍,刘自弟,湖南银商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1326-2号原告凌继红,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解健钧,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解源,女,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益珍,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自弟,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银商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继红诉被告解健钧、解源、刘益珍、刘自弟、湖南银商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凌继红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告解健钧、解源、刘益珍、刘自弟、湖南银商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对被告刘自弟名下的湘AGZ×××奥迪A6L小轿车和湘A05×××尚酷198×××小轿车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现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告刘自弟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根据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刘自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自弟名下的湘AGZ×××奥迪A6L小轿车和湘A05×××尚酷198×××小轿车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戴 昱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人民陪审员 刘新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