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吴文莲与林连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吴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剑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