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谢宁与王亚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宁,王亚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一初字第00538号原告:谢宁,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工。被告:王亚山,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宁诉被告王亚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伤势较重,治疗期难以确定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宁撤回对被告王亚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退回原告谢宁。审判长 冮雪冬审判员 王凤山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