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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谭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鹏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东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