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谭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鹏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东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