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麒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麒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舒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舒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