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赵杰与陈金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陈金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820号原告赵杰。委托代理人潘琼华、陈燕青。被告陈金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诉被告陈金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杰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杰承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