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津法民初字第07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涂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涂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651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2011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程某甲,女,与原告程某某系母女关系,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凯军,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涂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出租车驾驶员,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涂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世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