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夏英进诉被告戚海玉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英进,戚海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夏英进,女,被告戚海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英进与被告戚海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海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戚海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英进撤回对被告戚海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