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传刚与磐石市三兴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周佩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刚,磐石市三兴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周佩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207号原告王传刚,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磐石市三兴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玉龙,董事长。被告周佩君,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刚诉被告磐石市三兴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周佩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刚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郭 金 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