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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赵辉泉与孙祥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泉,孙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680号申请执行人赵辉泉,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孙祥胜,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3)西商初字第50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9705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