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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世江与北京潮京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世江;北京潮京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2222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江,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潮京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ⅩⅩ大街ⅩⅩ号。法定代表人卓宝松,董事长。关于原告刘世江与被告北京潮京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西民初字2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潮京餐饮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