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世江与北京潮京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世江;北京潮京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2222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江,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潮京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ⅩⅩ大街ⅩⅩ号。法定代表人卓宝松,董事长。关于原告刘世江与被告北京潮京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西民初字2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潮京餐饮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