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华与闫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闫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李华。被告闫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闫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0.00元,退回原告10,930.00元。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