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华与闫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闫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李华。被告闫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闫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0.00元,退回原告10,930.00元。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