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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曾珊珊与徐想连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曾**,女,汉族,1991年12月2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赖广兰,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徐**,又名徐**,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祖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