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即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张吉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进,王玉峰,胡思峰,吕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张吉进。申请执行人王玉峰。被执行人胡思峰。被执行人吕志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吉进、王玉峰与被执行人胡思峰、吕志勇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民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兰恭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