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杨雄与郑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雄,郑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580-1号原告:杨雄。委托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代表人:续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亮,系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甬奉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郑伟所有的牌照为津K的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2万元。现因原告申请解除扣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伟所有的牌照为津K的小型轿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馨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