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坪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易俊蓉与刘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俊蓉,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易俊蓉。被执行人:刘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易俊蓉与刘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易俊蓉申请执行刘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48864元债权,在被执行人刘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易俊蓉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传才执行员  龙小军执行员  刘金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