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4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亿家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亿家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409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权英玲。委托代理人贾伏双。被告北京亿家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4号楼2106。法定代表人刘剑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亿家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