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4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唐合平与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合平,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269号原告:唐合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毛忠定,广安市广安区司法局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毛强,广安市广安区司法局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住广安区建安中路69号。法定代表人:唐瑞见,公司董事长。原告唐合平诉被告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唐合平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合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合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