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213号原告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雪飞,南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维红代理审判员 黄威薇人民陪审员 周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