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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君,陈永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君,陈永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1282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5009807-8。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钟旭,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余君,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永中,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君、陈永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玲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人民陪审员 秦绪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颖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