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勇与孟祥民、郭乃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孟祥民,郭乃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张勇。诉讼代理人田世让,王立鹏,河南中原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民。被告郭乃凤。本院在审理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5元,减半收取,即46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 嵬审判员 郭 亮审判员 岳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