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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宋国庆与李启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庆,李启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560号原告宋国庆,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世坡,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彩,居民。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宋国庆与被告李启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启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宋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