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宋国庆与李启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庆,李启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560号原告宋国庆,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世坡,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彩,居民。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宋国庆与被告李启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启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宋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