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62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人民陪审员 王会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