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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万某某、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万某某,付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49号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万某某被申请人付某某申请人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万某某、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万某某、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下南门支行的银行账户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万某某、付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科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