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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汤广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广军,化名崔威精,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人汤广军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9月1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5月17日被抓获,同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杨登贵,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刑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广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锐、代理检察员桂竞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顾某某妻子徐某某及其子顾某龙、被告人汤广军及其辩护人杨登贵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9月被告人汤广军与被害人顾某某的弟弟顾某辉因承包鱼塘的事情产生矛盾。9月5日晚,汤广军与合伙人朱某某遇到顾某辉后发生互殴,当晚顾某辉将汤广军父亲等三人打伤。9月7日晚,被害人顾某某在饭后行至霍邱县姜家湖乡计生办门口遇到被告人汤广军,汤广军持刀捅刺顾某某后背左侧一刀,顾某某被送至霍邱县姜家湖乡卫生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顾某某系身前被他人用较长、宽在2-2.5cm单刃刺器刺伤左肺及左肺动脉破裂,死于创伤性出血性休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方位示意图、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被告人汤广军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广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汤广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汤广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请求依法对被告人汤广军减轻或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被告人汤广军与被害人顾某某的弟弟顾某辉因承包鱼塘的事情产生矛盾。9月5日晚,汤广军与合伙人朱某某遇到顾某辉后发生互殴,当晚顾某辉将汤广军父亲等三人打伤。9月7日晚,被害人顾某某在饭后行至霍邱县姜家湖乡计生办门口遇到被告人汤广军,汤广军持刀捅刺顾某某后背左侧一刀,顾某某被送至霍邱县姜家湖乡卫生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顾某某系身前被他人用较长、宽在2-2.5cm单刃刺器刺伤左肺及左肺动脉破裂,死于创伤性出血性休克。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汤广军的妻子唐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徐某某、顾某龙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并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霍邱县姜家湖乡计生办位置。二、鉴定意见霍邱县公安局(96)公法医字01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顾某某左肩胛处有一斜行刺创口为1.6cm×0.6cm,创上角锐下角钝。顾某某系身前被他人用较长,宽在2-2.5cm单刃刺器刺伤左肺及左肺动脉破裂,死于创伤性出血性休克。三、书证1、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害方得到被告人经济赔偿人民币22万元。2、户籍信息,载明顾某某出生于1963年10月29日,汤广军出生于1975年9月10日。四、证人证言1、证人营某某证实,案发当晚吃完饭七、八点左右,其和顾某某出了供销社大门往东走,顾某某走到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大门门口,计生服务站大门口坐的有六、七个人,当顾某某从他们面前经过时,汤广军二话没说上前朝顾某某后背砸了一下,就听顾某某连喊两声,广军你干啥子。坐在计生办大门口的几个人也有讲广军你干啥子。这时汤广军沿着公路大步往西去了。等其到了跟前顾某某已蹲在地上,紧接着其和他人把顾某某送到卫生院后由医生陈祥辉治疗的。在卫生院,只见顾的后背有长约一厘米的口子往外流血。前几天,汤广军与朱某某不知为什么事与顾某辉(顾某某的弟)发生争执,后顾某辉又把汤广军的父亲汤某启、三叔汤某才、老叔汤某宣打伤。2、证人付某某证实,案发晚上天刚黑也停电,其和计生办的小金、姜某某、朱某某等坐在计生办门旁饭店门前等着吃饭,这时就听见顾某某讲广军你干啥家伙,广军你打我干啥,当时离有他们五六尺远,汤广军只打顾某某一下。顾某某讲他被捅坏了,其就赶紧把他往医院里送。抬的时候只看见顾某某肩背上有一片血。汤广军和顾某某的矛盾,可能是为了承包鱼塘与顾某某之弟顾某辉发生争执,后顾某辉把汤广军的父亲、三叔、小叔等都打伤了引起的。大概三天前的晚上,汤广军和朱某某在自己承包的鱼塘边看塘,顾某辉骂他俩,就打起来了,当时顾某辉一人没打过他俩。后来顾某辉回家,就把汤广军的父亲汤某启、三叔汤某才、小叔汤某宏给打伤了。顾某辉还带人找广军没有找到,广军知道后,可能有点生气,才发生了这件事。3、证人金某胜证实,案发晚上7点多钟,其看见那个顾队长站在计生办大门左侧,接着就蹬倒了,跟他一起的那人就上前拉他,紧接着坐在其旁边的几个一起把顾队长送到姜家湖卫生院去了。4、证人汪某朋证实,其刚到计生办食堂门口看见顾某某用右手捂着左后背站着,其找完车回来后听里面人讲顾某某不行了。5、证人姜某某的证实,案发晚上,汤广军到服务站外面郑家祥的饭店下点面条,其几个在服务站门口等汤广军,也没看到顾某某和他队会计营某某他俩过来了,也没听汤广军讲话,就看汤广军朝顾某某后背拍了一下,当时就听顾某某讲广军你干啥子,紧接着就看顾某某手捂着后背蹲倒地上去了。把顾某某送到医院,等了一会顾某某就死了。6、证人朱某某证实,前几天晚上其和汤广军在看鱼,和顾某辉争执了两句,顾某辉用锹打他,汤广军过来拍了顾某辉背上一锹,顾某辉看势头不对就跑了。顾某辉回家把汤家打坏三个。案发当晚,其在计生办门口坐着,不知什么时候顾某某和营某某一块从西边过来,不知汤广军什么时间站在背后。就听顾某某就讲一句,小广军,其又没斗,只看见顾蹬腿在地上,汤广军离他有丈把远。其到顾某某跟前看他已经不能讲话了。到医院后发现顾某某背后左侧上面有一刀口。7、证人刘某国证实,顾某某与汤广军没有什么矛盾,不过前几天顾某某的弟弟顾某辉把汤广军的父亲及他的两个叔叔打伤了。五、被告人汤广军供述1995年天还热的时候,其村里有一块鱼塘,准备承包,但是其村的顾某辉也想搞承包,就产生了矛盾。有一天晚上,其和本村的朱某某一起,到坝子上看鱼塘,在坝子上碰到了顾某辉,他一见面就骂,其就跟他骂起来了,顾某辉上来就打,朱某某上来拉顾某辉,顾某辉看打不过我们俩就走了。当晚顾某辉到其家,用锄头把其爸汤某启、三叔汤某才、四叔汤某宣打伤了。过了两天,其在姜家湖计生办旁边的一个饭店吃饭,吃完饭在饭店门口坐着,顾某某从乡政府那边过来往曹四队方向去,他看到其就过来说不要跟顾某辉作对,还用手打了其,其当时被顾某某打急了,就把桌子的水果刀捅顾某某,顾某某躲了一下,一下捅在顾某某左肩胛下面,就跑了。当时其把水果刀扔在墙外墙根底下。以上证据经当庭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广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汤广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广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庆平审 判 员  陈家利代理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厚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一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