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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36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方跃福、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方跃福,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613-1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方跃福,男,,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方跃福、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价值1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矛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