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胡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涿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涿州市,现住涿州市。2013年8月2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建军,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3)第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谷文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5日19时许,胡某乙与其家人在本市永乐村李某甲(系胡某乙前夫)家门口与李某甲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胡某甲(系胡某乙的哥哥)将李某甲母亲李某乙的手指咬伤,并开车将李某甲撞伤。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案因为民间矛盾、家庭琐事引起,被告人胡某甲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胡某甲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19时许,胡某乙与其家人在本市永乐村李某甲(系胡某乙前夫)家门口与李某甲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胡某甲(系胡某乙的哥哥)将李某甲母亲李某乙的手指咬伤,并开车将李某甲撞伤。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及李某甲于2013年9月7日达成轻伤害案件和解书,胡某甲一次性赔偿李某乙、李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0000元,已付清。李某乙、李某甲申请撤回了对胡某甲的控告。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涿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以及被告人被传唤到案的情况。2、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交代称其妹妹胡某乙与李某甲离婚后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有矛盾,2013年8月25日晚7时许,其开车拉着胡某乙、胡某乙的小女儿、其妻子和其母亲到永乐村李某甲家,把胡某乙的小女儿送回他们家,到了李某甲家门口,其母亲她们和李某甲以及李某甲的母亲李某乙发生了口角,因为孩子的事情各说各的理就吵起来了,其下车让其母亲她们赶紧上车走,李某甲拦着不让走,其上车发动车要走,李某甲就拦着,其左躲右躲没被拦住就开车走了,其母亲她们还在现场,其到村外等了一会,其给其妻子打电话,其妻子说她们和李某甲母子俩打起来了,其开车又回到现场,还没等其下车,李某甲就用砖头冲其头部打过来,把其的眼镜打掉了,李某甲就把其从车上拽下来了,其和李某甲打在一起,其把李某甲压在地上,李某乙就上来抓其脸和脖子,她的大拇指进了其的嘴里,其就把李某乙的大拇指咬了。然后他们被人拉开,其和其妻子她们都上了车,其开车要走,李某甲从地上起来拦着,其没有停,李某甲用手砸副驾驶位置的前挡风玻璃,其躲开他就开车走了。其对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25日晚19时左右,其和其儿子李某甲在家,其听见外面有人吵吵,就出去看看,看到其前儿媳胡某乙带着她家一帮人在门口,其过去问他们要干什么,胡某乙他们就把胡某乙和李某甲的二女儿往其家院子里推,孩子哭着往外跑,这时李某甲出来了,在院门口与胡某乙他们吵了起来,胡某乙的母亲上来就打了李某甲好几个耳光,胡某乙他们把李某甲往外面扯,边扯边打,其赶紧追出去了,胡某乙的嫂子和胡某乙的表姐上来就开始抓挠其,把其打倒在地,胡某甲、胡某乙他们打完了就想走,李某甲上去拦着他们车,被胡某甲开着的车撞了一下,胡某甲就跑了,胡某乙她们没有走,在那骂街,一会胡某甲开着车又回来了,胡某甲下车之后边骂边奔李某甲去了,胡某乙他们几个也跟上去,还有一个人手里拿着砖头,他们过去就殴打李某甲,其赶紧过去拦着,其看胡某甲一直打其儿子李某甲,其就伸手去拽他脖子上的一个链子,把他拽了一个跟头,其自己也摔倒了,后面有人拽其头发,胡某甲缓过劲来上来就咬其右手拇指,把其右手拇指咬掉了一截,当时就流了好多血,胡某甲他们就开车要走,李某甲就站在车头拦着,胡某甲就开着那辆蓝色北斗星车正撞在李某甲身上,把李某甲撞飞摔倒在一边,胡某甲他们就开车走了。其对自己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其和其前妻胡某乙协议离婚后,长女由其抚养,次女由胡某乙抚养。因为孩子抚养的问题,其和胡某乙一直有矛盾。2013年8月24日早上,胡某乙将协议中由她抚养的二女儿放在其家门口,其一气之下在2013年8月25日下午将二女儿送回了胡某乙家。当日19时许,胡某乙带着她家人开着三辆车带着二女儿来到其家,到其家门口就开始骂街,然后把孩子放在门口要走,二女儿要上车找她妈,胡某乙的表姐就把孩子抱起来摔在地上,其就出去拦着,胡某甲开着他的车撞了其腿两次,将其撞倒在地,其起来后继续拦着他们,胡某乙和她家人下车后就对其和其母亲李某乙拳打脚踢,其用拳头向对方乱挥。胡某甲用砖头打在其头部,还有一个人从其后面用砖头打在其头部,其被他们打倒在地,其母亲李某乙就过来拉胡某甲,胡某甲将其母亲的右手拇指咬掉了一截,他们上车就要走,其起来拦在他们车前头,胡某甲开车第三次撞在其腰侧部,将其撞倒在地,他们开车就跑了。因为民事部分双方已经调解完了,所以其不做伤情鉴定了。5、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5日19时许,其大哥胡某甲开着一辆蓝色北斗星车拉着其和其母亲、其嫂子到永乐村其前夫李某甲家送其二女儿,因为李某甲不支付小女儿的抚养费。在李某甲家门口双方发生了争执,其母亲当时扇了李某甲一个耳光,之后李某甲的母亲李某乙就跟其和其嫂子高某某抓挠起来了,李某甲出去要砸胡某甲的车,他俩就争执起来。胡某甲开车要走,李某甲拦着不让走,胡某甲开车往前顶李某甲,李某甲躲开后,胡某甲就开车走了。这时其和其母亲、其嫂子与李某甲的母亲在现场抓挠在一起,李某甲过来后,其母亲抓挠了他两下,就坐在路边骂街,李某甲就打了其一拳又去打其嫂子,其和其嫂子就和李某甲还有李某乙抓挠在一起了。不一会儿,胡某甲开着车又回来接她们,李某甲看到后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从车窗户扔进去砸他,把胡某甲的眼镜砸掉了。李某甲把胡某甲从车里拽了出来,李某乙从后面追过来,他俩把胡某甲按倒地上打在一起,其和其嫂子就去拉李某甲,李某乙拉着胡某甲的脖子不松手,她们把他俩拉开之后就坐着胡某甲开的蓝色北斗星车走了。因为天黑,其没有看清李某乙的手指被谁咬伤的。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5日晚上7点多钟,因为其小姑子胡某乙和她前夫李某甲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在涿州市永乐村李某甲家门口双方发生了争执、打架。她们这方有其、其丈夫胡某甲、其婆婆李书玲和其小姑子胡某乙。对方是李某甲和他母亲李某乙。双方就是用手相互往对方身上抓,李某乙的手指被谁咬伤的其不知道。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是其报的警,因为其亲戚李某甲和李某乙被人打伤了。2013年8月25日19时30分左右,李某甲被打伤之后给其打的电话,其就赶紧报警了。其到现场后看到李某甲浑身是伤躺在地上,李某乙右手拇指掉了一块,说是被对方咬掉的,一会儿急救车来了就把李某甲和李某乙二人送到医院了。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5日19时许,其在家听见外面比较吵,就从家出来看看,刚到院门口,就看到几个妇女正在殴打其同村的李某乙,把李某乙打倒在地,李某乙的儿子李某甲就上来拉,那几个妇女中有一个穿着一身胶带厂工作服的就从旁边捡起一根树枝子使劲抽李某甲,那几个妇女还有一个男的就围上来开始殴打李某甲,李某乙从地上爬起来,过去拉那些人。周围的人把他们拉开之后,其看到那几个打人的妇女中有李某甲的前妻胡某乙,那几个妇女停手之后就骂街,骂了一会上车要走,李某甲上去拦着车不让走,那个参与打人的男子开着一辆蓝色北斗星朝着李某甲撞了过去,撞得李某甲一个趔趄。那个男的继续往前开,李某甲追上去拦在车头,那个男子开着北斗星又撞了李某甲一次,李某甲倒在地上了,那些人就开车跑了。李某甲具体哪里受伤了其不清楚,其看到李某乙右手流了不少血,具体怎么受的伤其不清楚。9、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5日晚上7点多钟,其从外面回来,在胡同里看见胡某乙抱着孩子带着几个妇女到李某甲家去了。其到家后待了一会儿,就听见外面吵起来了,其就出来看,刚到院门口外,看见一个妇女抱着孩子往李某乙身上扔,孩子就摔在地上了,和胡某乙一起来的几个女的就对李某乙拳打脚踢,李某甲上前拉着,一个女的从地上捡起一根树枝往李某甲身上打,胡某甲从车上下来和那几个女的一起对李某甲拳打脚踢,李某乙上前拉着胡某甲,拽着胡某甲的衣服领子,胡某甲咬着李某乙的右手大拇指了,当时李某乙的手就流血了,后来的事其就不知道了。1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5日晚上7点多钟,其听见门口外面有吵架声就出去了,走到门口外面看到其家门口西侧马路上,李某甲躺在地上,胡某甲还有几个女的在打李某甲,其中一个高个女的手里拿着砖头打李某甲的头部,其往跟前走时看见李某甲的母亲李某乙用手从胡某甲身后抓胡某甲的脖子,胡某甲回头咬住了李某乙的手指,李某乙就倒地上了,其扶起李某乙,看见她的手上都是血,后来其看见李某甲在其和李某乙东面大约五、六米的地方躺着,胡某甲、胡某乙他们不知道去哪了。其认识胡某甲,以前胡某甲经常来李某甲家。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5日晚上7点多钟,其在家听见外面有人打架就出去了,看见李某甲的母亲李某乙坐在马路北侧,李某甲躺在马路北侧路边,有四五个妇女围着李某甲打,其中一个女的用砖头打李某甲的后背,胡某乙站在边上骂李某甲家,其走到李某乙身边看见她手上都是血,李某乙说被咬了,其又走到李某甲跟前去拉正在打李某甲的那几个女的,这时从北面拐过来一辆蓝色北斗星轿车,李某甲就挡在那辆车前面,不让那辆车走,那几个女的就往东走了。那辆北斗星轿车司机看李某甲挡在前面,继续往前开,将李某甲撞倒在地上后,顺着马路向东面开走了。12、辨认笔录,证实刘某甲、张某某分别在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驾驶机动车对李某甲进行撞击的嫌疑人胡某甲。13、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公(涿)(法医)字(2013)06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1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5、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胡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8月29日被行政拘留。16、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收款条,证实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款80000元已付清,李某乙、李某甲撤回了对胡某甲的控告。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起,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晓凤审 判 员 郎振颖人民陪审员 刘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单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