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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法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兰溪市银龙棉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兰溪市银龙棉业有限公司,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武法商初字第313号原告:浙江省兰溪市银龙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自勤,总经理。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水亭畲族乡下方泉村。委托代理人袁波,山东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红君,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老城工业园幸福路东侧。原告浙江省兰溪市银龙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为被告供应棉籽,2010年1月4日双方结帐时,被告欠原告款826000元,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仅给付了部分欠款,尚欠原告1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0000元并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末做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浙江省兰溪市银龙棉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向被告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供应棉籽,2012年1月4日,双方对账,被告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浙江省兰溪市银龙棉业有限公司棉籽款150000元,被告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欠款于2012年1月18日以前还清,并写有欠据。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被告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给原告浙江省兰溪市银龙棉业有限公司写的欠据一份。被告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所举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浙江省兰溪市银龙棉业有限公司棉籽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欠原告浙江省兰溪市银龙棉业有限公司棉籽款150000元,被告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欠原告款,应自应还款之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承担欠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欠原告浙江省兰溪市银龙棉业有限公司棉籽款1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承担欠款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玉海审 判 员  国洪杰人民陪审员  刘永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