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12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香与荆淑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荆淑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238号原告李香,男,1951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光远,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荆淑会,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与被告荆淑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香与被告荆淑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