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XXX与宋松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宋松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20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管钱锋。被告:宋松岳。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宋松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X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尚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