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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蜀民初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民初字第0187号原告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开发区新集镇(镇政府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新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阚先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洪武路44号。法定代表人王广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丽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人民陪审员  黄扣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印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