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4-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桂兰,黄水秀,翁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4-1号申请人:吴桂兰,女,1944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禄步镇乐洞村委会乐洞村。委托代理人:梁浩宇,男,系申请人的儿子,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禄步镇乐洞村委会乐洞村。被申请人:黄水秀,男,1986年8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要市水南镇对口村委会大坪村。被申请人:翁树英,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百花园杏花苑。关于申请人吴桂兰与被申请人黄水秀、翁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水秀、翁树英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8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水秀、翁树英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或通知为准,清单或通知是本裁定书组成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