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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某群与杨某全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群,杨某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李某群,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村居民。被告杨某全,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群诉被告杨某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群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杨某全下落不明,原告李某群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全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群负担。审 判 长 李  海  涛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陈  之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德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