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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靳云云与金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云云,金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81号原告靳云云。被告金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衢州市三衢路501号。诉讼代表人徐才孝。本院于2013年0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靳云云与被告金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原告靳云云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案重复起诉,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云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讫)。审判员  郑先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