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4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300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3日。委托代理人陈敦富,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7日。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振宇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