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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3-12-06

案件名称

周文斌、周桂英与单衍军、冯军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文斌,周桂英,单衍军,冯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1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文斌。委托代理人:孙东亮,北京市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桂英。委托代理人:孙东亮,北京市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衍军。委托代理人:盛和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军。委托代理人:盛和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文斌、周桂英因与被申请人单衍军、冯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周文斌、周桂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姚爱华代理审判员  李 春代理审判员  胡 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永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