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梅某甲、梅某乙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某甲,梅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桃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梅某甲。申请人梅某乙。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杨淑珍,女,194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二申请人的祖母。委托代理人陈卫亚,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梅某甲、梅某乙申请宣告覃珍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梅某甲、梅某乙于2013年7月25日来院称:1995年11月5日,覃珍梅与梅建明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梅某甲、梅某乙。2000年元月,覃珍梅离开桃源县车湖垸乡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多年来也未对其子女尽抚养教育义务。2013年1月29日梅建明在湘潭县茶恩寺镇樟树村境内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梅某甲、梅某乙均未成年,且无生活来源。2013年7月,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覃珍梅失踪。经查,覃珍梅,女,1974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土家族,农民,系二申请人之母,离家出走前居住在湖南省桃源县车湖垸乡车家滩村九村民组。后车家滩村并村,改称为胜利村。覃珍梅于2000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覃珍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覃珍梅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证明、桃源县公安局的户口注销证明、桃源县车湖垸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车湖垸乡司法所调查的综合材料、桃源县车湖垸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的座谈笔录、孤儿申请报告、覃珍梅的户籍证明、《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院公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覃珍梅自2000年元月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梅某甲、梅某乙作为覃珍梅的子女,现申请宣告覃珍梅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覃珍梅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文承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