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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蒋某与屠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屠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蒋某。法定代理人:黄明芳。委托代理人:彭商华。被告:屠文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396号。负责人:李春云,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勇,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海,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屠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依法减半收取228.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梦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