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954号原告沈某某,女。被告谭某某,男。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思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