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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郝金莲与董军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金莲,董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郝金莲,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新洲东路被执行人董军梅,女,汉族,40岁,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郝金莲申请执行董军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军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董军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军梅于2013年11月21日之前自觉履行支付申请人郝金莲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2013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董军梅与申请人郝金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执字第00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泽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