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石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X,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民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石X,男。被执行人唐XX,男。申请执行人石X与被执行人唐XX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7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5000元,余下标的款14539元及逾期双倍利息申请人石X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革审 判 员  陈胜龙审 判 员  秦先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廖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