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恢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振美、柴桂兰与刘林、王焕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美,柴桂兰,刘林,王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美,男,193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柴桂兰(系李振美之妻),女,193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林,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焕霞(系刘林之妻),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于2011年12月3日终结(2011)临民一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林、王焕霞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东明 关注公众号“”